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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迫员工捐款合法吗?
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案例:***有道德***之嫌
10月23日,是商洛学院40周年校庆。而从10月11日起,陆续有自称是陕西商洛学院在校生的网友发帖,称学校校庆学生被要求必须捐款,捐款金额也被限定。数名该校学生告知记者,“确有学校的二级学院要求学生为校庆捐款,且并非自愿。”
肯定不合法合理的。捐款我觉得可以理解为爱的奉献精神,每个人能力有大有小,而且爱心是自愿的发自内心深处的,必须要符合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爱心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攀比。结合实际情况和自己能力去执行。作为公司领导更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不是仰仗权利去做不合理的安排执行,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鄙视那些夸夸其谈的人,更加讨厌仗势欺人的人。和谐友善敬业奉献精神都没有,还去要求别人奉献。再说了也没有任何铭文规定必须捐款对吧? 一切都是自愿的,民主的。这样的爱心才是爱,不能让爱变成一种负担和伤害,甚至不愉快,所以这种行为坚决举报和***。
【山如画观点】不合法。是否捐款属于每个人的自主行为,一旦被迫,那性质就完全变了样。
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大大小小的捐款也经历过那么几次。小时候老师总向我们灌输捐款光荣的思想,因此小时候每每学校要捐款,我总是回去缠着妈妈多捐点,每次妈妈被我烦的不行了才“免为其难”给钱,并且表示这不是一种光荣,还有可能造成压力。
小时候不懂爸妈的意思,工作后我开始理解了,因为赚钱真的不容易!我们对别人的灾难从不幸灾乐祸,或许有时候还会倾囊相助,但如果这种捐款并不出于我自身主动,而是完全被“指使”着慷慨解囊,那么这种感觉真的十分讨厌。
拿这次疫情举例,我们领导就在群里发话:每人至少捐100元,他个人捐300。领导说他自己都捐了,大老板一直在催促部门捐款,不能让场面太尴尬。看到这条通知的时候一种不悦感慢慢蔓延。
疫情当下为国家捐款本是应该,但也应是力所能及,疫情之下无法工作,没有收入,要求每人捐款100元属实过分。捐款本应出自自愿,表达心意,这样强迫,这个款捐的真是事与愿违。
强迫捐款这种行为在我看来绝对是不合理的,因为“强迫”,本身就是错的,为什么呢?
从现有条例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欺骗及诱导捐款。
另外《慈善法》第三十二条也同样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扰乱社会公众秩序。
可见,暗示或强迫捐款都是不合法的,当然啦,领导,领导的领导,这一层层的发配任务目的明确,捐款意向本身没问题,只是方式的错误。如果捐款随个人心意,那么我相信大部分人也会选择乐善好施。
中华传统里面助人为乐从来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身边的人或者陌生人出现困难,我们力所能及的帮一把也未尝不可。但这里突出强调的一直都是力所能及,舍弃小我完成大我的人从来都在少数,如果个人经济实力不允许,但公司非要我们捐款多少多少,那么一切都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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