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山东大学学术校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山东大学学术校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网曝山东大学齐鲁医学100周年logo涉嫌抄袭上海交通大学120周年校庆logo,如何判定设计抄袭与否?
这个抄不抄袭不好判断,因为不排除一种可能就是齐鲁医院脑袋灵光一现,然后自己设计出来的。但是这网络时代啊,时间线脉络那么清晰,还真的不好自证清白啊。
首先,我们看一下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这个logo,似乎是取自两个大学的校庆logo。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的120年校庆logo,以及北京大学的120周年logo。
下图是二者的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到,齐鲁医学院的logo可以说是集齐了两个大学logo。北大的头:头部的位置和内容,是和北京大学logo是非常的接近。交大的腰
两侧的数字部分,是和上海交大的部分十分的接近。
然后我们再看一看各自logo出现的时间。上海交通大学 2015年7月北京大学 2017年5月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 2017年9月可以看到,齐鲁医学院的logo出现的最迟。如此高的相似度,要说你没抄袭,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因为整个logo,没有新的创造,基本上是整合了上述两家的logo,说起来啊,这事情,真的不厚道啊。在网络日渐发达的今天,很多事情不再是可以埋头装作不知道然后就掩耳盗铃过去了。作为一所百年经典医学院,不要再这种重要事情上含糊,尤其是这种众所周知的事,真得悠着点。另外,我好奇的是,难道他们选择logo的时候,真的一点都没意识到这个logo和别人家的很像啊。但是你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要是注意啊。图形近似,未必就是抄袭
待证图形(齐鲁)与引证图形(交大)不仅仅是相似的问题,几乎可以说是雷同。但是,是否就此能够认定一定是抄袭呢?我认为,认定抄袭还需要更多的证据。
为什么说已经雷同了,还不能据此认定抄袭呢?因为,图形设计属于创作活动。就著作权而言,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撞车,但是,各自的著作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说,虽然是同一图形,只要是独立创作,其著作权就可以并列存在。
著作权与商标权不同。商标权排斥与已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存在。因此,不要说雷同,就是近似,其在后的商标也不能注册,同时也不能使用。
就本案而言,认定抄袭的前提是,待证图形的设计者知道或者推定其应当知道引证图形的存在。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推定前者抄袭了后者。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1.个人认为,上海交大120周年校庆logo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抄袭的主要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二者是否属于雷同作品;所谓接触,是指涉嫌侵权作品具备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实际接触了原作品。由于上海交大校庆logo发布时间在前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所以山东大学齐鲁医学logo有接触前者的机会和可能。
3.要判断二者是否属于雷同作品,需要考虑“整体视觉效果”,进而需要对二者构图表现上的异同进行客观比较。从构图看,二者均以线条、艺术字体和颜色为主体构造图案,直观上非常相似,但也有几处不同,包括顶部的线条处理不同与底部空间的开放与封闭不同。这些不同之处也可能构成模仿者在抄袭创意之后的表达形式上的“独创性”。
4.要判断二者是否属于雷同作品,还需要考虑“一般公众注意力”,即按照一般理性的普通人的观感,来***说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5.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创意。但表达形式与思想、创意又密不可分。实践中对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对涉案作品的肉眼判断和判断者的直接观感,所以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6.值得一提的是,有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69号)】认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不存在所谓“整体比较”以及“一般公众注意力”的概念。著作权并非商标那样的商业标识性权利,不存在“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进行判断”的问题;著作权也不同于外观设计这样的工业产权,并不以产品设计的整体相似从而造成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化、艺术、科学领域的一切创造性智力成果即作品,作品是作者观念、个性、情感等的外在表达,对于作品与作品之间是否实质性相似,只能根据具体作品表现形态而针对其创作成分进行具体的甄别判断。
7.综上,个人认为,题中山东大学齐鲁医学的logo抄袭创意是肯定的,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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